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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包括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注册资本的改变、发行债券及其他证券、合并、分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等。

根据本行章程,本行股东提名人员参选董事程序如下:

1.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由十二至十七名董事组成),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股东向本行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十四天送达本行。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前述候选人的书面承诺以及有关候选人情况的其他书面材料,应在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不少于七天前发给本行。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4.本行给予有关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提交前述书面承诺及材料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计算)应不少于七天。

5.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6.由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正式担任本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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