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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协议书(2024年版)

2024-09-23

重要提示:在签署本协议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条款(特别是黑体加粗字体部分),理解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等内容。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务必要求客户经理或产品销售机构予以说明。

甲 方: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机构投资者

乙 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投资(认购及/或持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以下简称:结构性存款产品)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产品定义与说明

(一)结构性存款是指乙方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甲方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

(二)本协议及《中国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以下简称:《投资者权益须知》)、《中国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中国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委托书》(以下简称:《认购委托书》)及签约/购买交易回单、结构性存款产品证实书等单据共同构成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产品销售文件)。

(三)甲方首次在乙方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前,需仔细阅读本协议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签署本协议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签约手续。甲方在本协议加盖印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后,表示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并同意与乙方签约。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乙方购买任何结构性存款产品,均适用本协议。

(四)本协议的签署不作为甲方认购或持有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凭证,甲方在购买每一款具体结构性存款产品时还应认真阅读具体产品对应的《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认购委托书》并进行填写/签章,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网点柜台办理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手续;如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网上银行等,下同)购买具体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在相应操作页面勾选确认同意该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认购委托书》等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点击产品销售文件页面下方“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内容的按钮等方式),即视为甲方已签署前述产品销售文件,并表示同意接受该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五)甲方购买乙方多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时,每一款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认购委托书》与本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文件及单据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独立的销售文件,每一款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销售文件的效力和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销售文件。

第二条 风险提示

(一)结构性存款产品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不同的期限、结构、收益和风险特性,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存在投资风险,详见具体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甲方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甲方在乙方的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下同)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甲方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及产品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三)对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的约定,以该产品《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委托书》为准,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结构性存款产品并持有到期,乙方保证甲方投资本金安全,并至少按照《产品说明书》《认购委托书》约定的保底收益率计算收益期期间的产品收益。

(四)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预期收益情况等信息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收益承诺。

第三条 甲方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具有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格。

(二)甲方保证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协议(特别是黑体加粗部分)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

(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愿,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四)甲方有权签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下同)已得到签署销售文件的充分有效授权。甲方的有权签字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风险揭示书》等产品销售文件,清楚知晓、接受并承诺遵守销售文件,对其条款内容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清楚了解所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收益类型、适用客户类别、投资方向、流动性、主要风险等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甲方愿意并能够承担上述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甲方自己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保证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行为及投资资金投向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且该资金可合法地投资于结构性存款产品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情形。甲方承诺不使用信贷资金、债务性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甲方为该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六)甲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声明、交易记录保存、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并按乙方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保证不存在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反洗钱法律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甲方及甲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有权签字人,均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的制裁,通过乙方叙做的业务不违反前述制裁法律法规。

(七)甲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要求乙方出具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文件对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二)甲方有权充分了解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文件的条款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充分了解产品的发行、收益、到期等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有关程序做出说明或进行披露。

(三)甲方在签署并提交购买具体产品的《认购委托书》后,有权享有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甲方改变投资决定,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文件,并及时退还甲方的全部投资本金。投资冷静期满,甲方对该款产品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四)甲方在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产品销售文件的详细条款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合理善意的行使产品持有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结构性存款产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同意乙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甲方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结构性存款产品交易关联的账户信息、印鉴章等重要信息及物品,不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机构或实体,下同)披露或委托保管,不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为保管或操作,如因甲方未妥善保管上述物品、或向第三方泄露账户信息等原因,导致甲方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甲方应按照产品销售文件及乙方业务规定,办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认购、支取等业务,具体详见具体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委托书》。

(八)甲方应确保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起息、结清等交易涉及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符合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条件,并预留足额的认购资金。如因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前存入足额资金,或资金账户冻结、销户、长期不动户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投资资金不能从其资金账户足额划转的,则视为认购行为无效,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九)在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日前,甲方不得提前支取投资本金或收益,且不得撤销(或关闭)资金账户,《产品说明书》或《认购委托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产品到期后,乙方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划入甲方资金账户。甲方资金账户冻结、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引起甲方资金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资金账户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本金划转错误,或投资本金及收益无法正常入账的,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一)乙方有权确定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销售渠道及其覆盖范围,

(十二)乙方应按照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及时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十三)甲方在乙方销售渠道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时,签署或确认相关销售文件即表示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类型(如认购等)对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圈存、划转等操作;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在甲方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产品情形下,乙方进行上述资金划转时,无须与甲方进行电话等任何方式的最后确认,如甲方不同意购买该产品且《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撤销购买,甲方可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前撤销购买。

(十四)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产品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具体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委托书》。

(十五)乙方依约定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划入甲方资金账户(以乙方在划入前收到的甲方最后一次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所办理的变更手续中指定的资金账户为准)后,即视为向甲方完成支付义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无法入账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遵循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公平对待投资者、专业胜任的原则,为甲方提供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服务,维护甲方利益,确保所销售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十七)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十八)因监管政策变化、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或其他必须原因而调整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成立或到期终止计划的,乙方应以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或乙方门户网站公告、网点公告、电话、短信等其他适当的方式告知甲方,如甲方不接受的,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委托书》约定处理。

(十九)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需要,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授权乙方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其向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文件以及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文件;同意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向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等提供甲方及甲方持有产品的信息;同意乙方使用必要的服务机构进行信息传输,但乙方应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

(二十)除乙方已公开披露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文件和信息外,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乙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除外。

(二十一)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形式)向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的甲方权利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增信,甲方理解并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前或签署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对本协议项下的甲方权利,做出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增信约定或承诺的,均属无效,甲方无权就增信约定或承诺向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主张权利。

(二十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

甲方认可乙方按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方式披露结构性存款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披露内容、渠道及其他事项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对于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定制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乙方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甲方应及时查看结构性存款产品相关信息,如因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非乙方原因的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协议生效、修改、终止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印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后生效。

(二)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签署的投资类总协议(以下简称:已签协议)含结构性存款产品相关内容的,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新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适用本协议,不适用已签协议。

(三)乙方可能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化、系统升级或业务发展等,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更新,并在乙方门户网站或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在乙方披露更新的协议后,甲方仍然继续购买乙方发售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视为甲方接受并同意乙方新协议的全部内容。除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更新后的协议内容及条款对调整生效前甲方已经成交的交易不具有效力。

(四)协议终止

本协议长期有效。出现以下情形时,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除《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任何一方有违反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行为时,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活动、恐怖融资、违反制裁规定等行为,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的制裁,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3.按照法律规定或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导致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乙方将妥善安排在业务终止之前已成交产品的后续服务。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五)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履行产品销售文件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有权行使产品销售文件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在不影响产品销售文件其他约定的情形下,产品销售文件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条款以及附件条款的内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在内的任何形式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更新本协议版本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违约及争议解决

(一)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产品销售文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规定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及其他销售文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以适当方式通知甲方,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相关损失。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遗失或被盗、甲方资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将本协议中所指印鉴章等重要物品或信息交由乙方工作人员保管或向第三方披露等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及其他产品销售文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及销售文件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由甲方及乙方于               日签署。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已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解释,甲乙双方已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讨论,双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特别申明,已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本协议项下的产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签署本协议系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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