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相關監管規定,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下附監管機構關于股權管理的主要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規定),請投資者知悉并遵守。
提請普通股股東關注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則及本行公司章程關于股權質押管理的相關規定。如在所持本行股份上設置質押或解押,或被質押股份涉及訴訟、凍結、折價、拍賣、依法限制表決權或者受到其他權利限制等事項,請及時、全面履行通知、申報或登記等各項義務。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的通知》,商業銀行應在章程中明確若干關于股權質押的事項。根據該等規定,本行在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條載列股權質押相關規定如下: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票作為質押權標的。
股東以本行股票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并事前告知董事會。
擁有本行董事、監事席位的股東,或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東出質本行股份,事前須向本行董事會申請備案,說明出質的原因、股權數額、質押期限、質押權人等基本情況。凡董事會認定對本行股權穩定、公司治理、風險與關聯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將不予備案。在董事會審議相關備案事項時,由擬出質股東提名的董事應當回避。
股東完成股權質押登記后,應配合本行風險管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及時向本行提供涉及質押股權的相關信息,如該等股東質押本行股權數量達到或超過其持有本行股權的百分之五十,則其已質押部分股權在股東大會上不能行使表決權,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會上不能行使表決權,不計入出席董事會的人數。
股東在本行的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本行上一年度的股權凈值的,不得將本行股權進行質押。
中國銀保監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股東質押其持有的商業銀行股權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商業銀行的利益。”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商業銀行報告所持商業銀行股權被質押或者解押信息。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規定,對本行A股或H股類別股份享有權益達到或超過5%以上的股東有義務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其權益,同時,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權益披露指引的要求,上述股東如對其股份存在權益性質變更(包括押記股份),除非符合特定的豁免情形,否則設立保證權益人及取得保證權益人均應作出權益披露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