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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投資基本知識

一、基金的基本知識 

(一)什么是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二)基金與股票、債券、儲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區別

 

基金 股票 債券 銀行儲蓄存款
反映的經濟關系不同 信托關系,是一種受益憑證,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后成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資者管理資金,并不承擔投資損失風險 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所有權憑證,投資者購買后成為公司股東 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債權憑證,投資者購買后成為該公司債權人 表現為銀行的負債,是一種信用憑證,銀行對存款者負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責任

所籌資金的投向不同

間接投資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直接投資工具,主要投向實業領域 直接投資工具,主要投向實業領域 間接投資工具,銀行負責資金用途和投向

投資收益與風險大小不同

投資于眾多有價證券,能有效分散風險,風險相對適中,收益相對穩健 價格波動性大,高風險、高收益 價格波動較股票小,低風險、低收益 銀行存款利率相對固定,損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資比較安全

收益來源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資本利得 股利收入、資本利得 利息收入、資本利得 利息收入

投資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銀行、證券公司等代銷機構 證券公司 債券發行機構、證券公司及銀行等代銷機構 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

(三)基金的分類

1、依據運作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

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申購和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

 2、依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混合基金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對基金類別的分類標準,6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股票的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債券的為債券基金;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但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規定的為混合基金。這些基金類別按收益和風險由高到低的排列順序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風險和收益最高,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和收益最低。

3、特殊類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稱為傘型基金,是指多個基金共用一個基金合同,子基金獨立運作,子基金之間可以進行相互轉換的一種基金結構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過采用投資組合保險技術,保證投資者的投資目標是在鎖定下跌風險的同時力爭有機會獲得潛在的高回報。

(3)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與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通常又被稱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簡稱“ETF”),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可變的一種開放式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簡稱“LOF”)是一種既可以在場外市場進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場內市場)進行基金份額交易、申購或贖回的開放式基金。

(4)QDII基金。是一種以境外證券市場為主要投資區域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可以用人民幣或美元等外匯進行認購和申購,在承擔境外市場相應投資風險的同時獲取相應的投資收益。QDII基金與普通證券投資基金的最大區別在于投資范圍不同。

(四)基金評級

基金評級是依據一定標準對基金產品進行分析從而做出優劣評價。投資人在投資基金時,可以適當參考基金評級結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評級作為選擇基金的唯一依據。此外,基金評級是對基金管理人過往的業績表現做出評價,并不代表基金未來長期業績的表現。

本行將根據銷售適用性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并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

(五)基金費用

基金費用一般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在基金銷售過程中發生的由基金投資人自己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和基金轉換費。這些費用一般直接在投資人認購、申購、贖回或轉換時收取。其中申購費可在投資人購買基金時收取,即前端申購費;也可在投資人賣出基金時收取,即后端申購費,其費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遞減。另一類是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信息披露費等,這些費用由基金承擔。對于不收取申購、贖回費的貨幣市場基金和部分債券基金,還可按不高于2.5‰的比例從基金資產中計提一定的銷售服務費。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0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三、基金投資風險提示

(一)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二)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回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交易日基金的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三)基金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但并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五)銷售機構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做出的投資推薦僅供投資人參考,投資人應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選擇基金產品并自行承擔投資基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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