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对公结算银行汇票
一、签发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按对月对日计算,到期遇节假日顺延)。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一式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填写的汇票经复核无误 后,在汇票第二联加盖识别码章、填写密押值、加盖汇票专用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小写金额,加盖经办、复核员名章后,将汇票第二、三联一并交给申请人。出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申请人须向银行提交一式三联“申请书”,“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其他手续比照签发转帐银行汇票的有关手续办理。
二、兑付
在代理付款行直接开立帐户的单位或不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人应同时提交汇票、解讫通知(两联缺一 不可)和两联进帐单,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实际结算的大小写金额,如无多余金额,在多余金额栏填写“-0-”,金额应于进帐单所填金额一致。
持票人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或填写个人身份证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并留身份证复印件备查,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在我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
票和解讫通知,应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写实际结算的大小写金额并与进帐单所填金额 一致。如无多余金额,在多余栏内填写“-0-”。持票人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
章,经审核无误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有关代理付款行收妥抵用。
三、退款
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提交注明要求退款原因的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
四、超过付款期限要求付款
持票人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银行提交付款不获时,应在票据权利时效(两年)内向出票行出具说明原因的公函及同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同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超过票据时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但持票人应凭法院认定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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