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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定出台


 
   记者近日在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获悉,由国家财政部、原外经贸部于2001年联合制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又出台补充规定,新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范围,放宽了申请企业的条件,增加了企业使用资金的额度。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我国公司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项目,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在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保函的担保问题,出资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由国家出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反担保,由中国银行独家承担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承办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该资金的运作,使企业不必全额缴纳保证金或获得中国银行的授信即可申请开立保函,简化了企业开立保函的手续,减少了资金占压,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有效解决了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银行授信不足的问题。
  新办法规定,企业获准专项资金后,在申请开立保函时,不必全额缴纳保证金或其90%不占用客户的信用额度即可申办保函业务,使开立保函的手续更加得到了简化。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它违规经营记录。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是,合同额(或投标额)在500挖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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